1、保政策好,政府来养老;
2、互帮互助,关爱五保老人;
3、开展医疗救助,造福困难群众;
4、阳光救助暖万家,满意在救助;
5、困难群众看病难,医疗救助来帮忙;
6、推行医疗救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7、主动退出低保光荣,故意骗取低保可耻;
8、实施医疗救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9、医疗救助制度坚持好,困难群众健康有保障;
10、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1、公开救助政策,畅通救助渠道,欢迎各界监督;
12、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效果;
13、要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打牢社会救助工作基础;
14、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15、城乡医疗救助是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惠民政策;
16、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保老有所养;
17、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8、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19、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发挥民政社会救助职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21、突发基本生活困难不要慌,民政临时救助政策帮你忙;
22、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23、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24、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破解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难题;
25、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着力打造阳光救助;
26、立足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公正公平公开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27、临时救助是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阶段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一项好政策;
28、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社会救助申请诚信意识;,
29、规范城乡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30、做人民群众满意的低保工作,是全县(市)区干部群众的共同责任;
31、加快居民家庭核对机制建设,创新社会救助管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32、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3、用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34、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5、城乡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36、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37、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38、实施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准确性;
39、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40、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41、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42、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3、城乡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44、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45、编织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发挥社会救助的应有作用,兜住民生底线;
46、需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7、要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基层,改进服务,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48、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杜绝人情保、骗保现象,凡未经收入核对程序,不得审批城乡低保;
49、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50、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
51、以全面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抓紧补‘短板’、扫‘盲区’,加大投入,健全机制;
52、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53、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
54、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55、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56、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57、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